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新昌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镇乡、街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帮助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3)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述、检举和控告;
(6)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7)组织检查验收,总结选举工作;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原则上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乡、街道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精神;
(2)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提出选举工作人员人选,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搞好选举工作业务培训;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
(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8)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时间及投票方式;
(9)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乡、街道、县民政局备案;
(10)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报经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按《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原则上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进行。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可由各村民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也可按5户至15户推选产生1名代表。原则上,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中,应有一定名额的妇女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授权后方可行使职权,授权与推选村民代表同时进行。
三、选民登记
1、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的选民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应首先对选民资格予以明确。
3、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四、选举方式
1、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推广无候选人“自荐”直接选举做法。具体实行何种方式选举由村选举办法确定。
2、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职数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规模配置。原则上,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的村设3职,其中设主任1名;人口数在1001人至2000人的村设3至5职,其中设主任1名;人口数在2001人以上的村设5至7职,其中设主任1名。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职数5名以上(包括5名)的村设1名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职数为3名的村增设1名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但在村党组织中已选出女委员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不实行女委员专职专选。
3、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从经登记确认的本村选民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热心为村民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刑满释放和劳教释放未满三年的;被法院判决有罪或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未满三年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集体公款三个月以上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被处罚(处分)未满三年的;
(4)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公德,长期闹不团结,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的;
(5)政治素质差,散布与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言论,私心杂念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6)有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式。
(1)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兼顾各自然村。
(2)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未提出的,按高职位确定为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提名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
(4)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5、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
鼓励选民通过“自荐”方式参与竞选。如在自荐期限内无人参与竞选报名的,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如有人自荐报名的,则实行“自荐”直接选举。“自荐“直接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具备任职条件的选民,自《村选举办法》公告之日起至选举日5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自荐报名登记表。
(2)在报名的同时,自荐竞选的选民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供承诺书和竞选演讲稿,对参选目的、创业目标、遵章守规、清正廉洁、竞选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
(3)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竞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培训教育。
(4)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及其竞选职位和演说稿。
(5)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召开会议,由“自荐”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演说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不召开会议的,将演说内容在村务公开栏张贴。
五、竞选活动
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坚持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投票日前向选民介绍竞选人的情况。介绍可以在村的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材料,也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正式候选人或无候选人选举中的竞选人发表竞职演说。
候选人或无候选人选举中的竞选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投票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前组织竞选活动。
2、竞选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文明。竞职演说、竞职承诺发表前应递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核,发表后应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竞选人的演讲、承诺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竞职演说中严禁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竞选人的合法竞选活动,不受任何干扰、威胁。竞选人本人或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竞选人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选举投票日当天,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3、选举期间,不得以捐赠承诺的形式参与竞选,不得向选民个人捐赠钱物。
六、选举程序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从当选的成员中推荐指定主任、副主任。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接选举的,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既可采取一次同时投票的方式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再选举委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其配偶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
4、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村的选举办法可以规定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所有票箱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填写选票在秘密写票处进行,他人不得干扰。
5、每次选举投票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村情况确定。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领票和投票,超过时限,不再发票和投票。
6、选举投票时,选民应当亲自到场领取选票,参加投票选举。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特殊情况(如文盲或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自荐”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志。投票期间外出、卧病不起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正式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予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加盖村选举委员会印章)、选民证、身份证(含复印件)领取、填写选票。
7、选举大会的程序主要包括:
(1)宣布选举大会开始。会议主持人一般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大会工作人员检查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等工作全部就绪后,由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2)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作换届选举筹备工作报告;
(3)宣读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4)宣布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名单;
(5)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介绍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6)检查、密封票箱;
(7)启封选票、清点票数、报告总选票数;
(8)讲解选票填写和投票方法;
(9)领取和分发选票,核实选票发放情况;
(10)填写选票;
(11)投票;
(12)把剩余选票剪角作废;
(13)集中票箱和开箱验票;
(14)唱票、计票并封存选票;
(15)监计票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6)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17)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8、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9、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及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10、候选人、“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无论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是否过半数,均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记录存档。
11、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12、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选出一名委员的由选出的委员主持工作,选出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的,则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13、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乡、街道和县民政局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14、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七、选举纪律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举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
(1)用胁迫手段拉票;
(2)买卖或变相买卖选票;
(3)伪造选票,私设票箱、冒充工作人员收取选票,虚报计票结果等;
(4)撕毁宣传标语和选举公告,非法张贴、传播大字报、小字报;
(5)扰乱选举机构正常工作,谩骂、殴打选举工作人员;
(6)聚众闹事,扰乱秩序,抢夺、毁坏选票、票箱;
(7)用各种方式恶意中伤依法产生的候选人。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属实,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3、县级和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镇乡、街道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3)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八、附则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