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财预字〔2009〕143号
根据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行杭州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浙监[2009]32号),现就我县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再生资源范围。符合退税规定的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退税政策的各项规定。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退税资格认定。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
新办理退税企业向县财政局申领填报《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5份(附1),同时附报如下资料各2份并加盖公章,其中1份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报批,1份县财政局留存:
(一)退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附2);
(七)未受处罚书面声明(附3);
(八)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免税证明材料;
(九)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六款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按2009年1-3月份销售明细填报,并经金融机构确认;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额是否占全部销售额的80%,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已作销售收入,二是经过金融机构结算。
需办理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应于4月25日前将上述资料按要求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四、退税申报。经核准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企业按季向县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并在每季后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税单较多的企业可附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入库明细清单;
(三)企业法人对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附4);
(四)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5并随附电子文档);
(五)当地国税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附6并随附电子文档);
(六)经金融机构确认的退税期间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七)退税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需附纳税申报附表);
(八)退税期间的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如果退税期间是全年,只需提供年度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
(九)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如是采用一户通扣款的,应同时提供税收缴款的完税证;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退税期间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退税办理。县财政局在收到退税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县人民银行国库退税,待人民银行国库办结退付手续后,县财政局在退税企业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退还给退税企业。
六、县财政局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退税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七、本通知未尽事项,均按照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行杭州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浙监[2009]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