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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招投标办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为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与处理,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

招标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对在新昌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提出的投诉由督查科统一负责受理。督查科工作人员在受理时要耐心接待做好登记,认真填写《新昌县招投标办投诉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并根据投诉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的正式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办领导审阅。

不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当场退回投诉材料,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以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疑问等非正式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和说服解释工作。经说服解释后,仍坚持要投诉的,告知其正式投诉的基本要求后按第(一)条办理。

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非正式投诉,督查科认为关系重大,需调查处理的,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对不属于我办管辖的,应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也可视情况直接将投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调查处理

根据领导审阅意见,一般的投诉事项,由督查科具体负责调查。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由分管领导负责或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调查应按法定和有关规定的时间进行。如情况复杂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延长调查时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调查结束后必须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定。重大投诉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附件二)。处理决定作出的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主动要求撤回投诉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领导批准后,可以终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不得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资料管理

承办人应在结案后七天内完成归档工作,将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资料,按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归档。

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予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督查科应及时做好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每季填报统计表(附件三),年终要对全年投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材料;对重大的倾向性问题,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后,以情况反映等形式报县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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