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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昌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住金新[2009]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帮助职工减轻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绍兴市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新昌实际,决定开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现将《新昌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公布。
(具体内容附后)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中心、县府办
新昌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因购房资金需要而向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已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以上的逾期还贷记录;
(3)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
(4)原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办理《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并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5)申请人必须是2007年年底公积金中心开办期房抵押贷款以前,因没有其它房产抵押,而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的借款人;或者是因开发商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而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的借款人。
四、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不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数(取万元以上整数);
(3)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
五、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转贷申请;
2、转贷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筹资提前还清个人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
3、申请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手续。
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必须先在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之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一个月内。
七、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契证;
2、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
3、资信报告;
4、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5、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按《新昌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负责解释。
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