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新昌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昌县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政务网络)是新昌县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基础,为保证政务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所有联网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新昌县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是县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县政务网络规划和县政务骨干网络建设,负责对县级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的网络建设的监督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县政务骨干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县级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内部局域网络及部门业务专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配合县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政务网络的接入,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网络上的应用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本单位接入政务网络的网络与安全设备及计算机相关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网络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五条 根据新昌县政务网络建设原则,县政务网络与市政务网络相连;县级各部门通过县政务网络接入市政务网络,实现新昌县与绍兴市政务网络互联及信息交换。
第六条 政务网络保证24×7小时不间断运行,各联网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各联网单位通过光纤专线线路与县政务网络相连。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政务网络设备电源、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迁移相关通信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发现县政务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县信息中心报告。县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联网单位在县政务网络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必须向县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络,占用网络资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务网络分为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政务内、外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不准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接入县政务网络的设备状况和网络设置进行检查,并必须建立运行日志,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必须进行定期备份。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四条 各联网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统一使用县信息中心提供的补丁分发系统及时加固计算机安全。县政务网络遭受病毒、黑客、木马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联网单位必须与县信息中心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县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县政务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县保密局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县政务网络玩网络游戏、下载占用非正常网络带宽等活动(如使用BT、电驴、迅雷等工具的下载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政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县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县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违反上述第八、九、十、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县信息中心将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其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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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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