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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9〕52号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对下一步纳税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估对象:租赁业、餐饮业作为重点,其他认为需纳入评估的服务行业,被评估单位涉及兼营业务的应一并评估。
二、评估重点:2009年上半年纳税情况,必要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评估户数:直属分局所辖租赁业所有纳税人、餐饮业纳税人原则上不低于5%;其他分局不少于5户。已列入今年度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除外,但应充分利用稽查成果进行分析比对。
四、评估工作可结合双定户的典型调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一并进行。
五、纳税评估程序和方法按纳税评估办法执行,且所有评估对象均须通过TF2006机内评估模块进行。
六、各分局在工作中应注重典型评估案例及相关数据的收集,并要求直属分局餐饮和租赁业各报送一个典型评估案例、其他分局选报一个典型案例。
七、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纳税评估,10月10日前各分局将专项评估总结和《专项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及典型案例资料通过“办公系统”邮箱报送县局征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