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地税发〔2009〕5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饮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歌舞活动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五条 饮食业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 饮食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向饮食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次纳税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第八条 饮食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所有饮食业纳税人开展“申报和票款比对”工作。
“申报和票款比对”管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营业税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装置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并对其审核结果做出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对饮食业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实行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完整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只能完整核算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支出,或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成本和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但上一年度月平均营业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查定征收;对规模较小,建账确有困难,且上一年度月平均营业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以经营早餐、点心、夜宵、快餐等为主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新办饮食业中以经营早餐、点心、夜宵、快餐为主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经定额测算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含)或经营炒菜酒店等项目的纳税人实行查定征收办法管理。
具体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比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条 饮食业纳税人,应按实按月定期申报纳税,对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管理的纳税人,确定其未开票营业额占申报总营业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对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其未开票营业额占申报总营业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也不得低于按arg定税法测定的定额,并分别以此作为预警指标。如纳税人连续二个月低于预警指标或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低于预警指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具体按纳税评估办法执行;经评估后认为需要实施稽查的,按(新地税发[2005]89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稽查。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确定按(新地税发[2007]119号)和(新地税发[2007]70号)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上一年度申报营业额等诸多因素,将饮食业纳税人合理划分为三个类别,并确定其征收方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告知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实际营业额超过定额20%的,应全额申报纳税。经营额或用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的计税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外,要及时按规定调整定额。
第十二条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经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营业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定额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超出减免限额的,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及月定额2万元以上的定期定额户,一律申请购买机打(电脑)发票,不得使用手工开具发票和定额发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万元以下),可以申请购买定额发票,鼓励使用机打(电脑)发票;营业额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得购买发票。同一纳税人的饮食业不得使用两种(含)以上发票,所有纳税人的使用发票情况实行按月结报。
第十五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加强财务监督;对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加强建账建制管理,落实税务干部进行结对,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账建制,完善财务核算,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对定期定额户中需要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建立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其他定期定额户也应建立收支粘贴簿。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饮食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实现饮食业税收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省局部署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高公众的取票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