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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9〕51号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新昌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将征收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及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新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均属于征收范围。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我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征收标准
1、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计征标准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计征标准工资。2009年度计征标准工资核定为10000.00元。
2、各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末取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依据;查帐征收企业以上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计税工资人数为依据;核定征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上年末实有各类从业人数为依据,计算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缴纳方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征收,一年征收一次。 2009年度各用人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向县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缴纳。
2、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6月30日前,根据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0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通知》(新残字[2009]16号)的规定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致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向县地税局各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财政局(地税局)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四、其他管理
1、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残联、财政(地税)、国库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