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新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13号)、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和第3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一)已参加新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劳动者,下同)建立个人帐户(补缴期间不建个人帐户),按月划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予划入,待解清欠款及滞纳金后再补记个人帐户。
(二)建立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后,企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所需资金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三)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个人帐户基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调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6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300元调整为1000元,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700元。
三、增加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在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和情感型精神障碍门诊的基础上,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列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规范未按时缴费个体劳动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缴费间断时间超过六个月,间断期间全额补缴后,未满6个月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后,再按规定支付。
五、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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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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