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绍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放宽参保人员户籍年限
《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中,户籍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
二、逐步放宽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限制
缴费档次分A、B两档,A档按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缴纳,B档按上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缴纳。
自2009年起,新昌县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和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均可任选上述其中一档。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按2008年两档缴费标准差额乘以按《办法》规定应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财政按2008年非农户籍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上述人员的调档手续办理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31日,逾期不再受理。调档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享受。
三、延长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限期
凡60周岁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3年、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规定时间内仍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上述参保人员个人按2009年度标准缴费,财政按《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办理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31日,参保人员统一自9月1日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适当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自2009年9月1日起,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其他
《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计算日为每年的8月31日。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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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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