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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村:
为更好的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现将《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委[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新昌县小将镇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中共新昌县委文件
新委〔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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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农业发展方式
(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重视粮食安全。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支持茶叶、竹木、花卉、蔬菜、养殖、干鲜果等六大产业发展。继续安排茶叶、毛竹产业专项资金,提升茶叶产业,发展林业经济。积极发展现代渔业,推进健康生态养殖。探索鼓励外建农业生产加工基地,拓宽农业发展空间。继续落实对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畜禽饲养、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配套用地视作农业用地的政策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
(二)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业经营组织、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通过承包权转让、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家庭农场、合作农(林)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参股联营、并购扩张等方式,进一步做强做大。鼓励农户联合与合作,着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重点扶持一批市场化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构建以合作经济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拓展农业服务功能。引导发展休闲观光、生态旅游等农业衍生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探索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新模式,推进“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开展“农家乐”示范村(点)创建活动,凡被评为省、市“农家乐”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凡被评为省、市级“农家乐”示范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流通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凡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食品、基地认证的,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以上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奖励1.5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基地认证的,奖励2万元;通过QS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奖励2万元。大力支持农业企业、农产品经销户去县外开设窗口,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品牌建设享受县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健全和完善动植物重大疫情防控责任体系,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五)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营农技研发推广机构,加快建设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县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农业科技和农作制度创新,支持成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推广新型农作方式,支持发展循环农业、精准农业、有机农业等新型业态,推广测土配方技术。实施聚才创业工程,鼓励农技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推进农民信箱万村联网工程。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清水河道、节水灌溉、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工程,加快推广功能型、节能型的农业设施,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推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小流域治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深入实施兴林富民示范工程,积极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对获得省级兴林富民示范村的每村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村庄的每村奖励1万元。加快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处理,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自然灾害预防和预警体系,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快构建新型城乡关系
(七)全面整治村庄。按照“量力而行、计划控制、坚持标准、整村推进、强化管理”的原则,深入实施以“四改一拆”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工程。对“四改一拆”工程项目,继续按新委〔2006〕66号政策进行补助,对新建的生态公厕,每只增加补助2万元,户改达到县要求按每户700元给予补助。鼓励开展空心村改造和建设用地复垦,对按村庄规划要求整村拆旧,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30—100元补助。支持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适合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等多种方式,对新建污水处理池100立方以上、整村进行纳管处理的,县按每立方给予600元补助,用于污水处理池和纳污管网建设。
(八)加快整体推进。对整村完成粪坑拆除、空心村改造的村,分别奖励乡镇(街道)村每只50元和每平方米20元,用于面上工作统筹整体推进。对整村完成村中道路硬化、露天粪坑拆除的村,按行政村规模进行以奖代补,500人口以下的村补3万元,501-1000人口的补4万元,1001人口以上的补6万元。分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列入计划的村庄规划,县补助每村规划经费2万元。
(九)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施中心村功能规划,明确农村社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快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探索“一站式”社区服务,提高服务效能。对列入县建设计划的中心村(集聚置换点),县有关部门优先立项、安排资金,完成县确定的15项建设任务,达到“八化”要求的,根据项目给予奖励补助,每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深化示范村创建,凡被评为省级农村新社区、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村庄整治示范村的,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县不重复补助)。实施示范村建设,县集中打造一批新农村示范村和农家乐示范村,列入县计划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
以上(七)、(八)、(九)三项以实施细则为准。
(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通村道路、农民饮用水、强塘固房、百塘净化、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电气化、村庄绿化、农村信息化等基础配套建设。实行农村垃圾扩面收集,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处理机制。建立村庄环境维护长效机制,县对集体经济3万元以下村的农村卫生公厕,达到县保洁要求的,实行卫生保洁费用补助,每只每年补助700元。积极争创生态镇乡(村),对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市级生态村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三、推进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
(十一)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步伐。广辟村集体经济增收渠道,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鼓励组建投资性新型富民股份合作社,支持农民出资入股与村集体联合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和其他物业设施。切实落实被征地村留用地政策,探索留用地跨区域使用办法,加快发展村级物业经济。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3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项目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经济薄弱村异地发展物业经济。对参与异地联建(购)物业项目的村,最高补助20万元,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拨补助资金。继续实行村级运转经费补助政策。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通过产业对接、结对帮扶、社会资助等形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大扶贫格局。鼓励农村经营能人领头组建经济联合体,带动更多农民创业就业致富。对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项目继续按新委〔2008〕57号文件执行,进一步扩大救助面。把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政策有效结合,提高补助标准,实现应保尽保。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十三)积极发展现代家庭工业。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把发展来料加工业作为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途径,着力培育和扶持来料加工经纪人、专业村、重点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打造现代家庭工业发展平台,在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建设现代家庭工业集聚区。
(十四)加强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创新培训载体,提高培训实效性。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以农民创业、农民工在岗、低收入农户创收、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学历提升培训为重点,建立经常性、开放性的培训和转移机制。拓宽农民就业创业领域,支持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培养一批乡土型农民企业家。大力发展农村新型业态,促进农民分工分业。
五、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十五)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健全乡镇、村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流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养大户和新型业主集中。凡今年新流转年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的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新增连片农户承包经营的流转耕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山林200亩以上、水域经营水产养殖2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按流转面积分别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每亩奖励各150元、50元、50元。鼓励整村流转奖励,对当年完成耕地集中连片流转,流转年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80%以上的村,一次性奖励8万元。凡新组建土地(指耕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权入股面积500亩以上,或入股土地面积占全村农户承包面积80%以上,给予组建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两奖项不重复计奖)。
(十六)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农民异地建房、“两房分离”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施异地脱贫工程,对环境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的边远山村和其他撤并自然村开展整体搬迁试点,对到乡镇所在地(置换点)与到行政村所在地建(购)房的农户,参照地质灾害搬迁政策。
(十七)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利用试点。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利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利用试点,完成年度垦造任务。
六、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筹资和门诊有效费用补偿水平。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力度。巩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建立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残)服务。
(十九)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在城乡、校际之间的均衡配置。完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低收入农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减免学杂费政策。深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及服务网络。广泛开展“送文化”、“种文化”活动,培育本土文化人才队伍。加强农村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与古村保护。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加大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力度,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十)加强农村社区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创新基层民主形式,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村务、财务公开,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深化“先锋工程”、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制度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评星晋级活动,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扎实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打造平安社区,建设平安新昌。
七、创新农村投融资体制
(二十一)不断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金融和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小额信贷和适合“三农”特点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服务。全面推行农村小企业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制定出台相应实施办法。积极探索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质押融资的有效途径,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支付工具,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评定与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稳步拓展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完善互助合作保险办法。
(二十二)引导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加快城乡投融资体制改革,综合运用税收、补助、参股、贴息、担保等优惠激励政策,广泛引导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生态环境和社区服务建设。继续动员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深化村企结对实施办法,健全共建长效机制。鼓励引导各类联谊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团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项目建设的多种投融资模式。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新农村建设中符合法定规定的公益性项目捐赠建设资金,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县财政继续按照“三个明显高于”要求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融资筹集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用于全县新农村建设;筹集1200万元,专项用于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发挥公共财政的杠杆作用,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整合使用各类农村建设资金,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增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组织保证
(二十四)完善“三农”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参谋、工作统筹、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五)坚持不懈地抓好新农村建设。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各部门,要主动适应新阶段“三农”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注农村,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完善新农村建设领导和考核体系。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绩、鼓励争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平台,设立“十佳农业发展特色村”、“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农业龙头企业跨越奖”、“农业科技创新奖”、“土地流转先进单位”、“村庄建设和整治先进单位”、“奔小康工程结对帮扶先进单位”等奖项,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工作深入实施。
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本意见由县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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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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