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改善城区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以下简称“禁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范围:新昌城区东至东环岛(即东昌路),南至新轴实业门口,西至西环岛(即西昌路),北至新昌江(即江滨路)。
二、“禁鸣”对象:禁止所有机动车辆鸣喇叭(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需要使用喇叭时,应当使用特殊音响,并同时开启报警工具灯)。
三、“禁鸣”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
四、实施时间:自2009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
五、处罚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