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新昌县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新昌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引导加快投资建设服务业
1、鼓励服务企业进行重大改造。凡重新装修在200万元(含,下同)以上(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发票为准,下同),改建、扩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投资额奖励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不需要新增土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奖励3%。
2、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按实际投资额奖励1%,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采取经营场地租赁方式兴办服务业重点项目,建成开业的按面积每1000平方米奖励经营业主2万元,该奖励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按3:3:4的比例支付,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经营形成的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和同一投资主体在服务业行业中投资新建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开业年度的前一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并每年按5%环比增长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奖励。
二、鼓励做大做强服务业
5、凡年度销售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企业,首次达到一个档次按相应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15万元。
6、凡注册一只商标,给予补助注册费用,其中国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每只补助1000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只补助2250元,国外商标每只补助5000元。
7、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浙江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绍兴市著名商标”、“绍兴名牌”的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8、提升服务业的管理质量。对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9、全县在服务企业中每年开展一次 “新昌县最佳服务企业”、 “新昌县服务业优秀经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对当选企业及企业家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10、加快汽车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对在规划范围内新建的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开业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1、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当年被评为省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市场,分别奖励投资者1万元、3万元、5万元。
12、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传统运输向现代物流转型,新设立或通过市场重组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其营运车辆在50辆以上,核定吨位超过200吨,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其经营形成的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在三年内给予扶持。
13、支持发展连锁商业。允许连锁超市、农家店(便利店)和已挂牌的放心店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经营卷烟制品(含进口卷烟)、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专营专卖商品;连锁超市、农家店(便利店)设置规模要求参照商务部、省、市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14、对新建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且年纳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服务企业,经税务部门备案的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6、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凡已注册登记,年纳税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10 人以上,并按规定为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17、积极创建特色专业街。对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确定的特色街,凡符合特色街规划建设要求的企业(个人),均给予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8、加快城乡农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新建、扩建或改造农贸市场实际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奖励2%,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
同一事项符合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本意见所称服务业企业指地方税收上缴在我县的批发零售、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娱乐、专业市场等企业,国家专营行业、房地产业等除外。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商贸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项政策兑现由商贸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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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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