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中小企业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昌县中小企业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新昌县中小企业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周转专项资金管理与运作
县中小企业周转专项资金由新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浙江省新昌财务开发公司办理,并商定金融机构实行委托贷款。
第二条 周转专项资金来源与规模
周转专项资金来源由浙江省新昌财务开发公司存量资金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融资资金组成,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
第三条 周转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1、周转专项资金申请对象:
⑴当年列入县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含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双100佳企业”)、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⑵浙江省新昌县兴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企业;
⑶认可的其他企业。
2、周转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⑴注册地在我县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偿付资金能力,且无重大经济诉讼、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⑶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
⑷年实际纳税(不含代扣代缴)10万元以上,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小于75%。
第四条 周转专项资金用途
仅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对象的银行到期借款周转。
第五条 周转专项资金借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1、借款额度: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对象和条件的企业,由浙江省新昌财务开发公司给予还贷资金支持,周转专项资金借款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本数)。
2、期限及费率:周转专项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为15天,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按借款实际使用期限一次性收取;对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按借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为止。
第六条 风险控制
1、必须提供贷款银行的授信额度批准通知书和续贷联系单。
2、必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连带责任保证,其最高保证金额为净资产的70%,或者自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资产抵押保证,其最高保证金额为资产评估价值的70%,或者全体股东股权质押保证,同时追加借款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个人的信用保证。另外视情况可适当追加企业其他股东夫妇信用保证。
3、若借款企业将周转专项资金移作他用或逾期未清偿本息的,除按规定追回周转专项资金外,其享受的所有政府贴息、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予以取消。
第七条 操作程序
1、申请: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借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新昌财务开发公司提出县周转专项资金借款书面申请,明确转贷金融机构名称、转贷金额、要求借款金额、自筹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原借款合同,同时提供贷款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和续贷联系单等资料。
2、审核审批:浙江省新昌财务开发公司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经集体审核、提出借款意见和建议,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托贷款银行办理周转专项资金《委托借款合同》等手续。
3、周转专项资金发放: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和有关委托贷款资料,按规定及时办理周转专项资金发放手续。
4、周转专项资金管理与回收:委托方应加强与受托贷款银行之间的工作联系;受托贷款银行应监督委托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贷款资金本息的回收工作。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暂定三年,由新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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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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