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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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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帮助和指导辖区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不断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能力。企业较多、劳动者就业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要将调解组织向工业园区、行政村、社区延伸。县政府办公室将适时抽调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立情况专项督查。

二、不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通过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式,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要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状况,尤其对群体性劳资纠纷,要建立快速、高效的反应机制,发现苗头,提前介入,及时处理,防止劳资矛盾的激化和蔓延。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调解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工作,争取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予以解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切实加大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力度。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业务指导,经贸、司法、工会、法院等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按照绍政办发〔2009138号文件要求,落实仲裁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为劳动仲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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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有效处理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矛盾,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企业自身化解矛盾功能较弱,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力量薄弱,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基层、在第一时间得到快速处置。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城市行动纲要》(绍政办发〔200861号),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状况,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劳动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大力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各地要按照预防为先,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力争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村(社区)、乡镇(街道)。

(一)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全市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员由劳动保障、经贸、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人由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其中已建有劳动监察中队并配有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以中队力量为主,适当充实相关人员;尚未建立劳动监察中队或尚未配备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统筹配备劳动调解、监察人员,重点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少于3人。

(二)进一步发挥农村指导员、劳动监察协管员、村(社区)调解组织作用。落实农村指导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工作职责,指导和推动村(社区)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增强企业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凡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协调劳动关系,自我化解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

(四)重视仲裁立案前和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劳动保障、司法、工会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力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的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尽快建成以劳动仲裁院为主要形式,财政经费给予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并配备与区域人口、经济规模、案件数量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同时用政府购买岗位形式配备若干名书记员等辅助办案人员。此外,通过选聘兼职仲裁员和探索在开发区(园区)、中心镇建立仲裁派出庭等方式,缓解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办案压力,努力形成以市带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办案、办好案,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给予优先快速办理。

四、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劳动关系现状,研究对策措施。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人事、财政部门要帮助落实仲裁机构编制、人员和所需工作经费,积极为劳动仲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九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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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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