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新昌县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新委〔2009〕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列入村庄建设与整治计划的行政村,按照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进行村内道路、厕所、污水治理、垃圾收集处理改造、空心村拆旧等“四改一拆”和中心村、新农村示范村以及精品农家乐特色村创建等新农村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庄建设与整治,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基本目标;以“硬化、净化、美化”为基本要求,以“四改一拆”工作为基本内容,量力而行、计划控制、坚持标准、整村推进、强化管理。每年选择若干个相对集中、经济基础较好、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作为全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农家乐特色村重点加以培育。
第四条 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每年启动若干行政村。
(一)“四改一拆”项目实施重点区域:
1、列入计划建设的全面小康示范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村庄整治建设示范村;
2、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段有关行政村;
3、三江两岸及通往景区的主干道沿线有关行政村;
4、长诏水库饮用水源头有关行政村;
5、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中列为集聚发展村(中心村),重点加以建设的行政村、省待整治村。
(二)下列村庄原则上不安排“四改一拆”项目:
1、县城建成区所在村;
2、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中列入控制迁移的村;
3、园区、钦寸水库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的控制村。
列入建设与整治计划的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落实实施方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及政策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安排资金和融资筹集相结合,每年筹集村庄建设与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县除建成区、控制迁移村外的村庄建设与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奖励。
第六条 村内道路硬化(改路)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村内主干道,不包括自然村之间连接路、操场、道地等。规格和质量:一般为宽1米以上3.5米以下村内主要道路,混泥土标号为C25、厚12公分以上。
(二)补助标准。完成整村硬化任务,实行以奖代补,每平方米补助8元。
第七条 农村卫生改厕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坚持户改和卫生公厕建设相结合方针,整村消除露天粪坑。
1、户厕卫生间原则上改建在住宅内,单户建造三格化粪池总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联户建造三格化粪池,户均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按县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建造;
2、卫生公厕(男女坐、蹲式独立厕位各2个以上)布局合理,按城市水冲式三类卫生公厕标准设计建造,公厕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以上,地下三格化粪池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3、生态公厕应具有独立污水处理功能、建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50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对整村拆除露天粪坑(包括独立茅坑余房)的村,每只补助150元;
2、户厕改造每户补助700元;
3、卫生公厕每座补助2万元,生态公厕每座补助4万元。
第八条 生活污水治理(改污)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生活污水治理受益农户的覆盖面要达到村总户数的50%以上,集中纳管处理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工程总容积达到100立方米以上,受益农户不少于100户,工程必须符合县规划设计要求。特殊形式的生活污水治理实行单体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农办、财政局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标准。县按所建污水净化池的容积每立方米600元标准进行补助(含纳污管道)。
第九条 垃圾收集处理(改垃圾)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密闭式垃圾房,布局合理,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实行收集处理,每只垃圾房占地不少于3.6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新建的密闭式垃圾房每个给予补助300元。
第十条 空心村改造拆旧和补助标准:
(一)拆旧要求。按照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进行整村拆旧改造,乱搭乱建违法用房基本拆除,并完成县下达拆旧任务。已按一户一宅原则建新并与村(包括与乡镇、基层国土所)签订拆旧协议的旧房、村庄规划拆除的旧房,拆除率达100%,在年初上报分户清单。
(二)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和标准,给予行政村按拆旧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100元的补助,其中:砖混、砖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泥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90元,平(倒)房每平方米补助60元,其它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十一条 卫生保洁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保洁要求。建立制度、落实队伍,卫生公厕保洁责任制健全落实,做到定人定时打扫、定时定期消毒,保持公厕内外整洁。
(二)补助标准。县对集体经济3万元以下村的农村卫生公厕,达到县保洁要求的,实行卫生保洁费用补助,每只每年补助700元,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新农村示范村和“农家乐”特色村建设和补助标准:
符合“四改一拆”内容的,按本细则相关条文执行;其他建设内容,按照“申请--审核--批准立项---实施—验收—以奖代补”的程序(需政府补助的项目,当年12月底前必须全面动工建设,完成时间为次年6月底前),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农办、财政局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第十三条 中心村建设要求和奖励政策:
(一)建设要求。居住环境实现“八化”目标,即布局优化、住宅美化、道路硬化、四旁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服务强化;启动后二年内完成新政办发〔2008〕85号文件规定15项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完成情况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15项任务全部完成,达到“八化”要求的,每村奖励10万元,未完成全部任务,每一项扣减2万元,直至扣完10万元为止。
第十四条 农民异地建房要求和奖励政策:
(一)建设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试点村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向集聚发展村申请建房,在同一年度内搬迁户达到20户以上。
(二)补助标准。参照地质灾害搬迁政策补助。
第十五条 列入本细则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度实行资金预拨办法,预拨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项目应补助资金的50%。
第十六条 对在当年10月底前整村完成粪坑拆除、空心村改造的村,分别奖励乡镇(街道)村每只50元和每平方米20元(有效证明部分),用于面上工作统筹整体推进;整村完成村中道路硬化、露天粪坑拆除的村,按行政村规模进行以奖代补,500人口以下的村补3万元,501-1000人口的补4万元,1001人口以上的补6万元。
第十七条 实施空心村改造过程中,当地乡镇(街道)、村,必须与拆迁农户签订旧房拆迁书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证》,组织做好拆迁工作。拆迁房屋的土地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实地丈量审核确定。已经确定拆除并得到经济补偿、土地置换的拆迁户,其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注销。并以国土资源局的核实数,作为补助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验收和补助一般程序:
(一)申报。项目补助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申报各级村庄建设与整治任务,由县新农村办汇总审核,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验收。县每年组织二次验收。第一次对当年10月底前完成的项目,11月初由专家组按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县新农村办汇总,核定补助和奖励;第二次对当年12月底前完成的项目,次年1月初组织验收,核定补助。2009年度村庄建设与整治项目完成时间和验收时间相应推迟一个月。省待整治村和已整治村以省、市抽查验收为准。
(三)补助。根据验收情况,由县新农村办审核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核定补助款项(当年省待整治村工程项目省、县资金不重复享受),在村庄建设与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补助、奖励,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非当年投入、不达标准的不予补助。凡被评为省级农村新社区、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村庄整治示范村的,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新农村办负责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面上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的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村要强化规划和计划控制,列入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和空心村拆旧计划的行政村要制订实施计划,报乡镇(街道)审批和县新农村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建设与整治重点村的建设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以及集体建设项目的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列入建设与整治计划的行政村,应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村级项目工程招投标,村庄建设与整治项目规划和实施情况,必须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项目收支要实行专项管理,及时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起色不大的乡镇(街道),除扣减年度考核分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细则规定的有关数据,以上一年度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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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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