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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九年七月十七日 

 

 

 

 

新昌县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新委〔2009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列入村庄建设与整治计划的行政村,按照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进行村内道路、厕所、污水治理、垃圾收集处理改造、空心村拆旧等四改一拆和中心村、新农村示范村以及精品农家乐特色村创建等新农村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庄建设与整治,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基本目标;以硬化、净化、美化为基本要求,以四改一拆工作为基本内容,量力而行、计划控制、坚持标准、整村推进、强化管理。每年选择若干个相对集中、经济基础较好、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作为全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农家乐特色村重点加以培育。

第四条  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每年启动若干行政村。

(一)四改一拆项目实施重点区域:

1、列入计划建设的全面小康示范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村庄整治建设示范村;

2、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段有关行政村;

3、三江两岸及通往景区的主干道沿线有关行政村;

4、长诏水库饮用水源头有关行政村;

5、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中列为集聚发展村(中心村),重点加以建设的行政村、省待整治村。

(二)下列村庄原则上不安排四改一拆项目:

1、县城建成区所在村;

2、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中列入控制迁移的村;

3、园区、钦寸水库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的控制村。

列入建设与整治计划的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落实实施方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及政策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安排资金和融资筹集相结合,每年筹集村庄建设与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全县除建成区、控制迁移村外的村庄建设与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奖励。

第六条  村内道路硬化(改路)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村内主干道,不包括自然村之间连接路、操场、道地等。规格和质量:一般为宽1米以上3.5米以下村内主要道路,混泥土标号为C25、厚12公分以上。

(二)补助标准。完成整村硬化任务,实行以奖代补,每平方米补助8元。

第七条  农村卫生改厕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坚持户改和卫生公厕建设相结合方针,整村消除露天粪坑。

1、户厕卫生间原则上改建在住宅内,单户建造三格化粪池总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联户建造三格化粪池,户均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按县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建造;

2、卫生公厕(男女坐、蹲式独立厕位各2个以上)布局合理,按城市水冲式三类卫生公厕标准设计建造,公厕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以上,地下三格化粪池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3、生态公厕应具有独立污水处理功能、建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50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对整村拆除露天粪坑(包括独立茅坑余房)的村,每只补助150元;

2、户厕改造每户补助700元;

3、卫生公厕每座补助2万元,生态公厕每座补助4万元。

第八条  生活污水治理(改污)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生活污水治理受益农户的覆盖面要达到村总户数的50%以上,集中纳管处理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工程总容积达到100立方米以上,受益农户不少于100户,工程必须符合县规划设计要求。特殊形式的生活污水治理实行单体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农办、财政局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标准。县按所建污水净化池的容积每立方米600元标准进行补助(含纳污管道)。

第九条  垃圾收集处理(改垃圾)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密闭式垃圾房,布局合理,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实行收集处理,每只垃圾房占地不少于3.6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新建的密闭式垃圾房每个给予补助300元。

第十条  空心村改造拆旧和补助标准:

(一)拆旧要求。按照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进行整村拆旧改造,乱搭乱建违法用房基本拆除,并完成县下达拆旧任务。已按一户一宅原则建新并与村(包括与乡镇、基层国土所)签订拆旧协议的旧房、村庄规划拆除的旧房,拆除率达100%,在年初上报分户清单。

(二)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和标准,给予行政村按拆旧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100元的补助,其中:砖混、砖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泥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90元,平(倒)房每平方米补助60元,其它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十一条  卫生保洁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保洁要求。建立制度、落实队伍,卫生公厕保洁责任制健全落实,做到定人定时打扫、定时定期消毒,保持公厕内外整洁。

(二)补助标准。县对集体经济3万元以下村的农村卫生公厕,达到县保洁要求的,实行卫生保洁费用补助,每只每年补助700元,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新农村示范村和农家乐特色村建设和补助标准:

符合四改一拆内容的,按本细则相关条文执行;其他建设内容,按照申请--审核--批准立项---实施验收以奖代补的程序(需政府补助的项目,当年12月底前必须全面动工建设,完成时间为次年6月底前),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农办、财政局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第十三条  中心村建设要求和奖励政策:

(一)建设要求。居住环境实现八化目标,即布局优化、住宅美化、道路硬化、四旁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服务强化;启动后二年内完成新政办发〔200885号文件规定15项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完成情况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15项任务全部完成,达到八化要求的,每村奖励10万元,未完成全部任务,每一项扣减2万元,直至扣完10万元为止。

第十四条  农民异地建房要求和奖励政策:

(一)建设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试点村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向集聚发展村申请建房,在同一年度内搬迁户达到20户以上。

(二)补助标准。参照地质灾害搬迁政策补助。

第十五条  列入本细则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度实行资金预拨办法,预拨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项目应补助资金的50%

第十六条  对在当年10月底前整村完成粪坑拆除、空心村改造的村,分别奖励乡镇(街道)村每只50元和每平方米20元(有效证明部分),用于面上工作统筹整体推进;整村完成村中道路硬化、露天粪坑拆除的村,按行政村规模进行以奖代补,500人口以下的村补3万元,501-1000人口的补4万元,1001人口以上的补6万元。

第十七条  实施空心村改造过程中,当地乡镇(街道)、村,必须与拆迁农户签订旧房拆迁书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证》,组织做好拆迁工作。拆迁房屋的土地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实地丈量审核确定。已经确定拆除并得到经济补偿、土地置换的拆迁户,其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注销。并以国土资源局的核实数,作为补助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验收和补助一般程序:

(一)申报。项目补助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申报各级村庄建设与整治任务,由县新农村办汇总审核,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验收。县每年组织二次验收。第一次对当年10月底前完成的项目,11月初由专家组按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县新农村办汇总,核定补助和奖励;第二次对当年12月底前完成的项目,次年1月初组织验收,核定补助。2009年度村庄建设与整治项目完成时间和验收时间相应推迟一个月。省待整治村和已整治村以省、市抽查验收为准。

(三)补助。根据验收情况,由县新农村办审核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核定补助款项(当年省待整治村工程项目省、县资金不重复享受),在村庄建设与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补助、奖励,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非当年投入、不达标准的不予补助。凡被评为省级农村新社区、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村庄整治示范村的,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新农村办负责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面上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村庄建设与整治工作的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村要强化规划和计划控制,列入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和空心村拆旧计划的行政村要制订实施计划,报乡镇(街道)审批和县新农村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建设与整治重点村的建设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以及集体建设项目的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列入建设与整治计划的行政村,应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村级项目工程招投标,村庄建设与整治项目规划和实施情况,必须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项目收支要实行专项管理,及时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起色不大的乡镇(街道),除扣减年度考核分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细则规定的有关数据,以上一年度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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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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