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
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今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劳社劳薪〔2007〕9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作业时段,切实做好职工生产生活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