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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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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顺利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59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交通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当前已处停产或半停产以及可能发生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贯彻落实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的情况;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日)。各乡镇(街道)、新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要求企业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材料在汇总后报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县劳动保障、经贸、建设、建管、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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