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我县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708元,但增补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1565元的,予以补足到1565元。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150元的,可按150元额度予以补足。
四、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社会保险信息资料直接调整。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我县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708元,但增补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1565元的,予以补足到1565元。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150元的,可按150元额度予以补足。
四、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社会保险信息资料直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