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新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县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
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账户化额度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确定,财政按64.2元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开始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
丧葬补助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
四、待遇享受条件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缴费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
1. 首次参保人员
(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参保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对象复印件。
(2)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保障所),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障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打印《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公示表》,由乡镇(街道)劳保所组织,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由乡镇(街道)劳保所打印《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款,缴费期结束后,乡镇(街道)劳保所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时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核准。
(5)县社保局经审核比对后,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并制作好《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
(6)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发放《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人员于当年11月份凭缴费收据到乡镇(街道)劳保所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2. 续保人员
(1)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凭《养老保险手册》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选定的缴费档次直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续保缴费。
(2)参保人员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每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在保障所办理缴费档次调整手续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3. 补缴人员
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
(二)待遇领取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新开户存折由保障所负责发放到位。
1.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目前已由县社保局在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待遇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县社保局增发基础养老金及复员退伍军人的规定待遇。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改为本办法的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在2010年春节前划入已由县社保局发放各项社保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其他人员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填报《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名册》,由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保障所复审,由乡镇(街道)劳保所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然后,报县社保局核准发放。
2. 195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1)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社区(村)或保障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表》。
(2)社区(村)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保障所复审。
(3)保障所复审同意后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核准待遇,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4. 待遇变更办理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保障所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保障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5. 其他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通过社区(村)或保障所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中除财政补贴外资金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县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死亡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六、账户建立与管理
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每年年初,县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县社保局在其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参保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县社保局于2010年6月将其原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缴费期内到保障所办理档次选择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
(二)从2010年1月起,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为本办法的基础养老金。
(三)按《办法》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手册向县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县社保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社区(村)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保障所。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社区(村)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县社保局可根据保障所上报情况及殡仪馆火化人员信息等进行注销,多发的养老金县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符合《办法》规定,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原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60周岁时只享受一份基础养老金。
(三)保障所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每年参保缴费结束后,保障所应将相关资料:《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军龄证明材料、缴费档次调整申请表等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于当年9月底前交县社保局存档。
(四)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根据《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新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县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
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账户化额度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确定,财政按64.2元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开始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
丧葬补助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
四、待遇享受条件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缴费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
1. 首次参保人员
(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参保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对象复印件。
(2)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保障所),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障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打印《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公示表》,由乡镇(街道)劳保所组织,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由乡镇(街道)劳保所打印《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款,缴费期结束后,乡镇(街道)劳保所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时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核准。
(5)县社保局经审核比对后,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并制作好《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
(6)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发放《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人员于当年11月份凭缴费收据到乡镇(街道)劳保所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2. 续保人员
(1)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凭《养老保险手册》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选定的缴费档次直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续保缴费。
(2)参保人员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每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在保障所办理缴费档次调整手续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3. 补缴人员
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县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
(二)待遇领取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新开户存折由保障所负责发放到位。
1.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目前已由县社保局在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待遇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县社保局增发基础养老金及复员退伍军人的规定待遇。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改为本办法的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在2010年春节前划入已由县社保局发放各项社保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其他人员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填报《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名册》,由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保障所复审,由乡镇(街道)劳保所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然后,报县社保局核准发放。
2. 195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1)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社区(村)或保障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表》。
(2)社区(村)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保障所复审。
(3)保障所复审同意后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核准待遇,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4. 待遇变更办理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保障所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保障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5. 其他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通过社区(村)或保障所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中除财政补贴外资金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县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死亡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六、账户建立与管理
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每年年初,县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县社保局在其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参保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县社保局于2010年6月将其原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缴费期内到保障所办理档次选择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
(二)从2010年1月起,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为本办法的基础养老金。
(三)按《办法》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手册向县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县社保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社区(村)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保障所。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社区(村)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县社保局可根据保障所上报情况及殡仪馆火化人员信息等进行注销,多发的养老金县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符合《办法》规定,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原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60周岁时只享受一份基础养老金。
(三)保障所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每年参保缴费结束后,保障所应将相关资料:《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军龄证明材料、缴费档次调整申请表等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于当年9月底前交县社保局存档。
(四)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