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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决定自 2010 年 4 月份起,调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2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组成项目为: (1) 基本工资; (2) 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月奖; (3) 2009 年度年终考核奖; (4) 2009 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以上项目之和乘以 1.2,计算公式为: 月缴存基数=[2010 年4月份基本工资(含2010年晋升后的工资)+4月份的各项津贴、补贴、月奖+(2009 年度年终考核奖+2009 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12]×1.2 三、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2%。 四、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格,在4月15日前将核实后的缴存调整表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中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于3月20号前先报县人事局审核,再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人事局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 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职工 公积金 基数 通知 新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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