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气瓶事故隐患,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府办明电〔2010〕68号),决定自2010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气瓶检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到2011年底,全县完成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的更新淘汰报废工作,基本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和固定充装制度,建立健全气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县人民群众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充装单位对气瓶的主体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下阶段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重点落实国家的自有产权瓶制度,逐步购买足够数量的合格气瓶,建立健全气瓶档案,并承担气瓶的全部安全责任。严禁充装过期气瓶,并负责对“螺丝瓶”及使用期限满15年的气瓶的回收、更新、登记以及定期送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等工作。自即日起对用户要求提供充装的、已到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一律实行更新淘汰,自2012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充装“螺丝瓶”。
(二)强化气瓶检验单位管理。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气瓶定期检验规范,严格检验程序,确保检验质量。按《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自2010年4月20起,一律停止检验“螺丝瓶”,并按要求做好“螺丝瓶”及使用期限已满15年气瓶的报废处理工作,从检验源头把牢“螺丝瓶”淘汰关。
(三)加大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县质监局应切实加强对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瓶、充装超期钢瓶以及检验单位继续检验“螺丝瓶”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标记检验有效期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重从严处罚,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许可证、检验许可证。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严格气瓶报废管理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清理、报废“螺丝瓶”工作的管理,督促其按要求严格把关,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应根据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折价收购后由气瓶检验单位严格按气瓶报废程序处置,严禁擅自收购处理报废气瓶,确保气瓶强制淘汰工作安全有序。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既是一项安全工作,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任务艰巨。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充装、检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螺丝瓶”更新淘汰公告,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使用常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充装检验单位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实行部门联动,形成协调、高效、有力的安全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液化气价格及报废气瓶回收价格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气瓶更新淘汰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及行业自律工作,安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经营范围及经营资格的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