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招生和人口计生政策精神,根据“减项、降分、限高”的原则和“项目只减不加、分值只降不升、累计加分限高”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决定对新政发[2002]39号文件和新政办发[2003]53号文件有关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新政发[2002]39号文件中,第二部分“就学方面:父母双方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改为“就学方面:父母双方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3分待遇”;
2.新政办发[2003]53号文件中,第七条第二款“父母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改为“父母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3分待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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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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