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安置补偿办法
为做好钦寸水库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的安置补偿工作,确保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置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安置对象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应予搬迁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专项设施。
第二条 安置原则: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投资由权属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本办法公布前在实际经营的;
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的但实际已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持有临时证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安置补偿范围。
第四条 补偿补助
(一)企业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设备、停产损失、搬迁运输和复建审批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个体工商户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设备、停产损失和搬迁运输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偿补助包括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运输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权属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补偿: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经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利用住宅生产经营的,按住宅用地处理,不予再次补偿。
(五)小型水电站等由专业部门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条 安置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经营网点,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搬迁安置,从业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业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的搬迁用地,在大市聚镇新昌工业园区内按程序优先供地,由权属人自建,其从业人员由企业业主负责处理。
(三)小型水电站根据受淹没影响程度确定关闭停业或由权属人自行改造处理。
(四)交通、电力、通讯、广电等专项设施根据审定的改复建方案处理。
(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搬迁,属村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按照评估价协商处理。
第六条 2003年8月14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部分,另行处理。
第七条 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确认后予以补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搬迁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即按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拨付安置补偿补助总额的50%,按期搬离库区后拨付全部余额。
第九条 安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专项设施的安置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专项设施 补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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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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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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