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羽林街道钦寸村的全部人口,新林乡的曹州、秀溪、查林、上海岭、江村、竹岸、岩头卜、王家庄、梅坑、金山、胡卜、棠家洲、扁石、碇岭脚、石沿山、上祝等村的全部人口;大市聚镇严丹赤村严家山自然村,梅林山村苎坑口自然村,新林乡银星村狮子山、银珠岭脚、前门山脚自然村的全部人口及大坪头横山畈的人口。
第三条 下列人口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住房均在库区的常住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库区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3.劳改、劳教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上述人口中,属于农业户口的,按农村移民确认;属于非农业户口的,按非农移民确认。
第四条 户籍在库区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计划外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
(四)死亡人口;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搬迁村的移民人口,由所在村登记造册,并上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确认后,予以公布。
乡镇(街道)集体户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口,统一由其本人到库区居住地申报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移民 资格确认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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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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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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