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钦寸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的安置工作,保障移民的基本住房,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昌县内统一定点有土安置的特困移民户。
第三条 建房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按时启动建房。
(一)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二)因灾、因祸、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无力建起一层安置房的(因不合理析产导致建房资金不足的除外);
(三)房产补偿款不足以建起一层安置房的。
第四条 建房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房管部门测算的安置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成本参考价减去库区原住房补偿补助款的余额。
第五条 建房补助对象的评定
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对象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水平年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审批。
第六条 建房补助资金在钦寸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款中列支。
第七条 鳏寡孤独移民,由政府统一安排在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 对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实行救助救济。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建房 补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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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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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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