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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省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移民实物补偿和县内移民安置工作。外迁宁波市的移民安置政策,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三)贯彻开发性移民安置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它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实物补偿以2003814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通告》发布之日为基础,以200812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搬迁区的房屋、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等(山林除外);枢纽工程建设区及生产安置村处于淹没区的房屋、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等。

第六条  以户为单位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移民安置人口、实物补偿数量、移民生活用地安排等以发放的《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移民生产用地的安排以移民户籍迁入安置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地面青苗及附着物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花卉苗木、水产、禽畜及其相关设施经专业部门评估后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房屋装修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补偿。移民户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其住房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助,附属用房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补助;要求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20081231日之后的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移民户安排宅基地的,其库区原有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地分配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50 元予以补偿;移民户要求不安排宅基地的,其库区原有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

(五)搬迁移民的山林,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实行代管。山林代管办法另行制定。

(六)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地面青苗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到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资产,按移民人均5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统筹补偿,其中1500元补助到安置村,1500元由搬迁村统筹处理,2000元由搬迁村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各村资产情况统筹处理到村。

(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等安置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搬迁单位、搬迁村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实物补偿以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应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九条  2003814日后,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建筑物部分,另行处理。

第十条  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移民补偿补助款以户为单位结算,并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第十二条  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坟墓迁移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去向分为新昌县内就近安置、新昌县内外迁安置、外迁宁波市安置。

新昌县内就近安置地在新林乡大坪头至棠家洲改建后的江拔线两侧与大市聚镇后梁村。

新昌县内外迁安置地在羽林街道的三联、新旺、三丰、年岙、王泗洲、拔茅、央于、兰沿、大塘坑等村;南明街道的甘棠、梨木、棣山、新民等村;大市聚镇的大市聚、坑西等村。其中棣山、新民村安置地为无土公寓房安置地。

外迁宁波市的移民安置地在镇海、北仑、鄞州、慈溪、余姚、宁海、象山、奉化等八个县(市、区),除镇海区、鄞州区的安置地外,其余县(市、区)各安置地安置移民原则上不少于10户。

房屋处于淹没区的移民及本村大部分因淹没搬迁所剩余的小部分搬迁移民,可选择新昌县内就近安置、新昌县内外迁安置、外迁宁波市安置。包括:钦寸、曹州、秀溪、查林、上海岭、江村、竹岸、岩头卜、王家庄、胡卜、扁石、碇岭脚、大坪头横山畈等村的移民;金山、棠家洲、梅坑、梅林山苎坑口自然村、银星银珠岭脚自然村等淹没线以下的移民。

受交通、地质灾害、生产资料等影响需要搬迁的移民,在县内就近安置或外迁宁波市安置。包括:上祝、石沿山、严丹赤严家山自然村及银星狮子山、前门山脚自然村等村的移民;金山、棠家洲、梅坑、银星银珠岭脚自然村等淹没线以上的移民。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以定点有土安置为主,结合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无土公寓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人户一致安置等方式进行。

(一)定点有土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鼓励农村移民在安置地购买闲置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自2008428日起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未间断的;

2.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担保和单位证明);

3.家庭主要成员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的(提供书面担保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4.本人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5.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是在本办法公布前核发的,并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连续换证经营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换证证明原件,证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所有临时证照和事实已停业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生活用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库区外拥有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上(包括60平方米)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四)养老保险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按照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通过将生产用地承包权调换养老保险,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至规划水平年(2013年)时,男性须年满60周岁,女性须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待遇按新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规定的最高档享受。

(五)无土公寓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房安置地安置的方式。

无土公寓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部家庭成员符合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条件;

2.自愿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

(六)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乡镇(街道)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七)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接收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4.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或购买闲置房的证明。

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八)人户一致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关于人户一致的规定,迁至夫家落户的安置方式。

人户一致安置的对象为已出嫁库区外,但户口仍在库区的婚嫁女及其子女。

人户一致安置原则上由男方所在地乡镇(街道)、村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通过统筹调剂方式予以解决,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用地与安置地村民基本相当。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选择无土公寓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的,应在第一水平年提出申请,由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安置方式由移民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其中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安置协议并予以公证,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自户籍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民同等权利,履行村民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非农移民安置及财产人口、随迁人口处理

(一)非农移民随家庭主要成员只作生活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二)财产人口是指原户籍在搬迁村,且在搬迁区有独立产权住房的人口。财产人口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合并计算人数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但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随迁人口是指原户籍在搬迁村,且在搬迁区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人口。随迁人口中,是移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的,随移民家庭成员合并计算人数享受部分生活安置政策;其他随迁人口本人可享受公寓房安置政策。随迁人口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移民家庭成员中的非移民未成年人,其户口可随父母迁移,迁移后户口性质不变。

第二十一条  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标准见附表三。

第二十二条  对耕地淹没但移民安置规划中明确不需要搬迁的村,采取土地开发整理、一次性货币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第二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实施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宅基地和公寓房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安排

(一)安排对象为农村移民户和农村移民与非农移民混合的家庭。

(二)农村移民宅基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由移民自主建房。宅基地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按大、中、小户安排,具体标准为:1-2人为小户,安排宅基地63平方米;3-4人为中户,安排宅基地105平方米;5-6人为大户,安排宅基地125平方米;家庭人口7人(含7人)以上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移民中一方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夫妇(含丧偶),原则上与其中一个农村子女家庭合户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公寓房安排

(一)安排对象为非农移民户和无土公寓安置户。

(二)公寓房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建筑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建筑面积分65平方米、85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种户型。

(三)公寓房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数安排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

(四)在安排面积内由移民户自行搭配选购房型。如仅选购一套公寓房的,可就近上靠一档选定房型;如需选购多套公寓房的,在扣除已购公寓房面积后的剩余购买面积达到公寓房型的一半面积以上时,才允许满套选购。

(五)公寓房分综合成本价、市场优惠价(按市场价的8.5折计算)两种价格计购。实际选购面积在安排面积内以综合成本价购买,超出安排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优惠价购买。

(六)公寓房的综合成本价及市场优惠价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七)公寓房安置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转让的,由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

第二十八条  移民户在《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发放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是移民的,在原有移民人口的基础上增加一人合并计算安排宅基地或公寓房。连续两代独生子女不予累计。

 

第五章   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移民搬迁补助费每人3700元,包括车船费、途中伙食费、误工补贴费、物资损失补助费、临时房屋补贴费及搬迁运输费等。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每人4800元。

第三十一条  建房补助:按移民人口每人补助3500元,按库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第三十二条  移民户按期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的每人奖励1000元;按期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每人奖励2000元。移民动迁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和腾空截止日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自谋职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每人补助4000元;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每人补助14000元。

第三十四条  移民户按时外迁宁波市安置的每人补助5000元。

第三十五条  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人身保险由移民局统一办理。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钦寸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以移民局为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建立相应的移民工作机构和包干责任制,组建工作队伍,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补助费、移民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奖励费、预备费、土地调剂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条  移民局为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局编制,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9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移民 安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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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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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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