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制定的《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县应急办 县气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乡镇、街道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新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街道。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码头、林区、库区、商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街道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注1]的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注2],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气象信息农村接入有线广播网预警系统、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视频会商系统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县、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组成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邮寄到新昌县气象局转认证管理办公室(地址:新昌县人民西路129号,邮编3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