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浙发改投资〔2008〕1号)和《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昌县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县审批权限内,县政府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二)项目后评价和其它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审批权限内或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后评价和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事项的委托评估。
第四条 委托项目咨询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确定的与项目审批部门要求相一致的咨询资质。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应当遵循“ 专业对应,综合优先”原则,即被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具备的专业资质应当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相对应,具有综合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优先。
第六条 委托部门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确定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并出具《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和评估费用等应当在《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并及时形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者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等后续业务。
第十条 县财政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费用。咨询评估专项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委托咨询评估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暂停甚至取消其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投资 项目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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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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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