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审批权限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造和迁建的项目。
县级审批权限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管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等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县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概算调整、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土地、环保、规划等部门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当出具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需经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经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消防等按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用地、规划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工程质量经五方质量主体评定为合格,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验收程序符合要求,并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六)竣工决算经财政或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
(七)项目的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报告、试运行报告、质监报告、各专业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验或审计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各参建方工程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试运行情况报告、自验工作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已完成编制和整理。
第七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是不影响使用,也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按照设计留足投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承诺完成期限。
第三章 验收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正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应当附有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报告。经专项验收的项目还须附各专项验收报告。
第十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受其委托的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预审后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原则上单独进行,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条件与竣工验收联合进行的专业验收,应当尽量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受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消防、国土资源、档案、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接管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 核查专业验收意见。采用联合验收方式的项目,专项验收同步进行,并由相关人员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处理遗留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特别是对未完工的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工程结算由财政局或者审计局审核后直接进入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以通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不予以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办理或者改正;限期内仍未申请办理或者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投资 项目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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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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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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