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绍住金新[2010]16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更好的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等具体政策作以下调整补充:
一、职工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含购房支取和还贷支取)。
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首次申请公积金的组合贷款,如果属于第二套或多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则按银行认定的标准执行。
三、允许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购房支取和还贷支取);如有多套房贷的,则只允许支取归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而支取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原件,并提供近一年的的银行还款记录。
五、职工购买自住房,住房贷款与支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房屋的总价;一年内只允许办理一次支取业务。
六、适当放宽转按揭贷款业务的范围。对有关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
七、取消原规定贷款支取需留存一万元的政策。
八、上述规定从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政策业务 意见
抄送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