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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县殡葬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成果,净化殡葬市场,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严厉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县殡葬管理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全县殡葬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参与

全县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县府办牵头,日常联合执法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林业、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工商、旅游等部门视情参与。

二、联合执法范围

1、违法建造土葬坟墓,重修扩建老坟、修大坟碑、坟坛和乱葬乱埋等行为;

2、违法违规经营土葬用品行为;

3、违法遗体土葬行为;

三、联合执法程序

1、违法建造土葬坟墓的执法程序:在耕地违法建造坟墓的,由国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分别下发责令停建或整改通知书,并由国土部门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在林地上违法建造坟墓的,由林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分别下发责令停建或整改通知书,并由林业部门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造坟墓和乱葬乱埋的,由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分别下发责令停建或整改通知书,并由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机构)予以查处违法行为。经处理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牵头,会同执法部门抽调人员予以平毁。

2、违法违规经营土葬用品整治的执法程序:大坟碑由工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商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执法组进行联合执法。林业部门应加强对小木加工厂等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制作棺材违法行为。

3、违法进行遗体土葬行为执法程序:凡发现有违规进行遗体土葬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下发责令火化通知书,对丧主做好谈话笔录,由民政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执法组进行执法,并对尸体进行火化。

四、部门工作职责

1、县府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殡葬集中整治期间联合执法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

2、县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全县殡葬管理的督促、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违法遗体土葬查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造土葬坟墓和建法违规经营土葬用品行为,做好联合执法的后勤保障工作。

3、县国土部门职责:负责查处乱占耕地进行违法建坟行为,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4、县林业部门职责:负责查处乱占林地进行违法建坟行为,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5、县工商部门职责: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土葬用品行为,共同参与土葬用品整治联合执法工作。

6、县风景旅游部门(机构)职责:负责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坟行为,共同参与旅游区内违法建坟联合执法工作。

7、县公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殡葬执法工作的安全保卫、警戒工作,查处丧事活动影响交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处理阻碍执法的相关人员。

8、县城管执法部门职责:会同民政部门阻止并查处丧事扰民等行为,配合做好殡葬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殡葬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违法建造土葬坟墓、违法遗体土葬等行为联合执法工作,并做好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殡葬联合执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殡葬执法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副职领导主管殡葬联合执法工作,在执法中领导要亲自带队,抽调骨干力量参加,确保执法人员到岗到位(参加联合执法队员名额分配表附后)。

2、强化主体责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殡葬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全面落实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自身无法处置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县殡葬管理领导小组,申请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3、注重部门配合。各职能部门是殡葬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主体。在联合执法中各部门要加强联合、密切配合、形成殡葬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殡葬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全县殡葬管理集中整治联合执法队员名额分配表

 

 

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全县殡葬管理集中整治联合执法队员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

队员名额

备注

1

民政局

6

 

2

国土资源局

6

 

3

林业局

6

 

4

公安局

10

 

5

城管局

10

 

6

工商局

6

涉及土葬用品执法

7

风景旅游局

6

涉及风景旅游区执法

8

乡镇(街道)

按照要求落实相应人数

 

 

注:乡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具体执法人员由乡镇(街道)会同民政局确定。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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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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