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1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9〕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国资部门承担交付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本单位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七)资产产权证明;
(八)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九)新昌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表(附表1);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所取得的税后利润,按20%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余下的收入,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差额核补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对投资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对投资资产建立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表2);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资产,需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属房产出租的,租金不低于房管部门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特殊项目的租赁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新昌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审批表(附表3);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处置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含乡镇街道,下同)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备案或核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1万元-1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进场交易。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县财政局确认的评估结果90%的,应报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交易。交易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送县财政局备案。
(五)收益监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六)账户调整。对处置的资产,单位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调整相关账户,并按规定继续加强管理。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视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新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处置资产清单: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等,拟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五)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以及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有关政策依据及专业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示材料;
(八)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对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及公示材料;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按县级有关政策执行,由县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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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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