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及标志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 日
“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及标志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区域名牌是浙江名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浙江省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二条 为加强对“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的管理,规范“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见附件1)的使用,维护浙江区域名牌的良好声誉,促进新昌轴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质质发〔2007〕1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坚持自愿申请、审查核准、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轴承行业协会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管理的领导工作,审议批准《“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及标志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及标志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负责“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
3、组织对获得“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4、做好“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宣传和标志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使用权归新昌县轴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县轴协”)所有。县轴协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获准使用条件》;
2、负责“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组织审查和发放等工作;
3、协助做好“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宣传和标志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推广使用
第六条 加强“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推广使用工作,努力提高“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引导企业在营销活动、广告宣传、形象策划中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率先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具有优先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资格。
第四章 使用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必须符合《“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获准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九条 凡申请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须向县轴协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在规定产品上使用。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
第十条 获准使用“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应当持续遵守《“新昌轴承”浙江区域名牌标志获准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所在地的镇乡或街道推荐;
(三)县轴协组织专家组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签订授权使用合同;
(六)授予唯一性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