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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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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移民的山林处理。

第三条 搬迁移民的山林,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实行代管。

第四条 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设立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山林补偿。

第五条 生态补偿年限为50年,满50年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按照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按每亩每年80元的标准(含省补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以一户一卡方式,一年一次定期发放给移民户。其中搬迁水平年至2017年的补偿金(不含省补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发放给移民户,2018年起按年度发放。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隔5年调整一次,2032年前每调一次上浮5%2033年后每调一次上浮10%

第八条 搬迁移民的经济林由专业部门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9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山林 补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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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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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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