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移民的山林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搬迁移民的山林处理。
第三条 搬迁移民的山林,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实行代管。
第四条 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设立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山林补偿。
第五条 生态补偿年限为50年,满50年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按照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按每亩每年80元的标准(含省补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以“一户一卡”方式,一年一次定期发放给移民户。其中搬迁水平年至2017年的补偿金(不含省补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发放给移民户,2018年起按年度发放。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隔5年调整一次,2032年前每调一次上浮5%,2033年后每调一次上浮10%。
第八条 搬迁移民的经济林由专业部门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山林 补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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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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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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