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耕地淹没影响人口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耕地淹没影响人口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钦寸水库工程耕地淹没影响人口的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耕地淹没影响人口的安置补偿。
第三条 耕地淹没影响人口是指:因钦寸水库工程建设耕地受淹没影响,但移民安置规划明确不需要搬迁的农业人口。具体范围为:铁顶山﹑龙皇堂﹑大坪头﹑彭顶山﹑祝家庄、银星﹑西山﹑后梁﹑梅林山﹑东郑﹑管家岭、水帘里大坑自然村、严丹赤丹坑自然村等村的人口。
第四条 耕地淹没影响人口不作搬迁安置,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条 对耕地受淹没影响的村,采取土地开发整理、一次性货币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视各村实际确定。
第六条 耕地淹没影响人口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精神纳入后期扶持范围,进行项目扶持。
第七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认真落实钦寸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批、后期扶持项目报批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耕地 补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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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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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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