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钦寸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新昌县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迁移范围: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坟墓均属应迁移的坟墓;水库淹没线以上的坟墓因工程建设交通受影响的,由户主决定是否迁移。
第三条 迁移方式:坟墓原则上迁移至库区公益性公墓,墓穴按每穴350元收取部分成本费;迁移至安置地的,由移民自行购置公墓区墓穴安放。
第四条 补助标准:分现代、近代、古代及寿坟四类,按穴分别给予补助。现代坟(家庭成员中辈份高者以上两代内)每穴补助1200元;近代坟(家庭成员中辈份高者以上三代)每穴补助800元;古代坟(家庭成员中辈份高者以上四代)每穴补助500元。1999年11月1日前建的空穴寿坟每穴补助600元;在1999年11月1日(包括11月1日)后建造的空穴寿坟不予补助。
共有坟墓按穴计补,不按共有人分摊补贴。补助经费的支配由共有人自行商定处理。共有人应当事先商定迁移申报人,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迁移的原则,补助经费发放给申报人。
第五条 迁移期限:坟墓户主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应迁坟墓的所在位置、穴数和与本人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迁移完毕。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六条 保障措施:坟墓迁移补助费按照先迁移后补助的原则发放,在规定期间内迁移的,按穴给予补助,并予奖励800元;自主迁移至安置地公墓的,凭安置地公墓管理机构证明,发给补助费和奖励费。
各村坟墓的迁移补助和奖励以户为单位上墙公示。
第七条 实施单位:公墓的建设、坟墓的迁移及补助和奖励费的发放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库 墓地 迁移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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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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