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新昌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前线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火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火灾扑救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济
5.3 保险
5.4 调查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解释部门
7.4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重大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县及乡镇(街道)和各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事故分级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伤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大型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5.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大佛寺等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5.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1.5.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以下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2.1.1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成及成员
指 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县林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总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安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拟定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及时掌握全县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做好森林消防、扑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广电总台: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事故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电台、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
(4)县教体局:在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学生中普及森林消防知识,树立文明用火意识。
(5)县公安局: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主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灾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预防和打击各N>
(6)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7)县民政局:负责公墓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8)县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9)县农业局:负责开展安全用火教育,严格控制田间、农地野外用火管理,落实农业安全生产责任。
(10)县卫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1)县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做好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扑火措施以及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2)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等的发布工作。
(13)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的请求,负责及时快速地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4)县司法局:配合做好森林消防法规、法令的宣传以及有关法律咨询。
(15)县供电局:负责林区35千伏及以下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切断相关线路电源。
(16)县电信局:负责做好县森林消防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7)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18)消防、武警中队属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其中:武警中队负有森林消防扑救任务)。
(19)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安全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或专职人员担任。
2.2.2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3)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建立和管理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县森林消防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7)承担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前线指挥机构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3.1 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有关人员、事发地乡镇(街道)领导组成。
2.3.2 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统一调动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场瞭望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专业人员咨询。组织有关人员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宣传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5)现场督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县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
2.4 专家组
县林业局负责聘请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重大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2.5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消防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消防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和工程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火险天气信息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积极与县气象部门合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火灾等级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3.3 林火监测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市林火监测信息、县森林火灾远程视频系统及全县护林巡查员,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
3.4 火情信息报告
3.4.1 一般火情报告
乡镇(街道)发生森林火情或接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火情信息,有关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3.4.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县际或乡镇(街道)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燃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及大佛寺等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5)天黑以前难以扑灭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级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县及上级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4.2 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事故时,有关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必须启动,同时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3 火灾扑救
4.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实施扑救行动。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4.3.2 扑火指挥
事发地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乡镇(街道)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火情发展的严重程度,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4.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4.3.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消防通信网的基础上,县电信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3.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3.6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街道)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3.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有关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其它扑火力量为主。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中小学生参与,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组织扑救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应急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由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邻近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与对方联系,必要时组织具有扑火知识和能力的机关干部、当地村民上山扑救。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三梯队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由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可商请当地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
(2)跨乡镇(街道)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街道)的扑火队伍实施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就近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街道)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邻近乡镇(街道)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自行联系,其余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向被调出地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调入增援的队伍由调入地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4.4 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发布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处负责。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卫星林火监控火场图像(片)、林技人员现场勘验和乡镇(街道)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5.2 社会救济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当地政府及县民政部门负责。事发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好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及时理赔。
5.4 调查总结
县森林警察大队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高发、森警力量不足时,各派出所抽调人员协同查处;遇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农林等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联合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5 奖励与责任
对全县在森林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每年进行一次;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申报;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浙江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及各乡镇(街道)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对讲机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县及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物资保障
县及乡镇(街道)根据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装备。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提供1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装备。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6.4 资金保障
跨乡镇(街道)支援的森林扑火队的费用(包括扑火补贴、交通费、燃油工具损耗等)和部队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扑火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担。
6.5 培训演练
(1)县及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险自救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及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演练,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的《新昌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同时废止。
主题词:森林 火灾 预案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