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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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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房改造、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4 号)精神和绍兴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县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任务与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的梯度集聚,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本任务
根据“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在全面分析项目区乡镇(村)自然资源、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农田水利、农民住宅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对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全面推进村庄旧房改造、农民新居、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按照省、市统一部署,2010年到2012年,要求我县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15个以上,其中省级示范项目达到3个以上,为此我县要求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摸排上报1个项目,并将开展数分解到各有关乡镇(街道)(见附表)。
(二)基本原则
1.党政重视,形成合力。县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农办、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建设、建管、规划、公安、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综合整治的统筹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辖区顺利实施。
2.统筹规划,全域整治。以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加快推进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乡总体规划和农村新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尽早形成城乡一体比较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根据已确定的“中心村、保留村、特色村、撤并村”类别,科学编制乡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整体推进村庄改造、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3.村镇为主,惠及农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村镇为主,在坚守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红线、努力增加耕地的前提下,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4.节约土地,集聚人口。实行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人口向居住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5.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潜力、村干部工作能力、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重点解决当前生产、生活中突出问题,先易后难,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具体任务是:
1.负责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确定项目区的范围和规模(选址)。
2.负责村情民意调查和收集提供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指导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和村级组织与搬迁户协议的签订,组织召开项目方案上报前的涉众听证会等其他相关工作。
3.负责集体土地上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做好建新区建设用地的分配及分户用地报批、建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保留区的农房改造等工作。
4.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计划;严格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招投标。
5.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政策处理,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时调处出现的各种问题。
6.做好自验与申报上级初验。
7.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做好农户各项补助的兑现。
8.指导建新户更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二)县农办负责牵头制定落实项目涉及中心村(特色村)建设、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等补助标准;配合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的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的确定和验收。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拟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县级论证的准备、申报材料的组件、上报审批及建新(保留)区建设用地审批服务、项目验收准备;负责核定旧房拆除、青苗兑现等补助标准,拟定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补助政策标准;指导督查乡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工作业务。
(四)县财政局要根据资金盘子审核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和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配合制定旧房修缮、拆除、建新区新房建设、基础设施补助政策标准和项目验收。
(五)县规划局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建新区规划方案的指导协调。
(六)县建设局(含房管局)负责指导建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投资改造,更新房产证办理。
(七)县建管局负责指导建新区块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八)县农业局负责农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新增耕地耕种指导监管工作。
(九)县水利水电局负责项目区内涉及山塘水库、河道、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用水建设等监督指导工作。
(十)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审批监管,查处涉及项目建设案件,宅基地置换迁移人口户籍管理。
(十一)县发改局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区新村建设中涉及交通计划项目的投资审核与监督指导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开发、使用的管理;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中乡镇、部门职责履行与廉政情况监督检查;县文化广电局负责涉及文化广电设施与文物保护情况的审核监管;县环保局负责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环评审查;县旅游局负责涉及旅游资源影响情况的审查;县审计局负责涉及资金使用管理审计与规定的工程审计;县安监局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统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经济、社会、资源等情况变化的调查和统计。县教育、卫生、人力社保、金融机构及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搞好土地综合整治及宅基地置换中的就学、医疗、就业、融资及通电、通水等有关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三、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立项条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项目区可涵盖单个或多个行政村(但必须有联系)。允许在项目区设立时采用“1+X”模式,“1”指以一个整村整治的行政村为主体,“X”指在该行政村外但与本行政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关联的建新区块。项目区原则上不跨乡镇,尽量保持乡界村界完整,在项目区设置时应尽量将需要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设项目组合进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
2.以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成果数据为基础资料,拆旧复垦区须在建设用地图斑内,开发垦造区须符合垦造耕地相关要求。项目涉及林地、园地等地类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3.村级班子力量强,村民参与土地整治积极性较高,相关权利人同意。
4.土地整治有潜力,整治后项目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质量有保证。
5.拆旧复垦区总面积原则上要求5亩以上,如复垦区不足5亩,但复垦和开发垦造区总面积在30亩以上。
6.符合其它相关要求。
(二)项目选定、论证、报批。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村镇规划,按照立项条件要求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初步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乡镇(街道)确定的项目区派员进行现场踏勘预审,对基本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论证后的方案组织听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乡镇(街道)与被搬迁农户签署同意搬迁意见。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在项目批准后,项目工程建新区块(新村建设)与复垦区块原则上实行分别招投标。县国土资源局按要求需将项目基础信息等情况录入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并及时更新报备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质量和人员安全。开发复垦及建新区基础公用工程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造价、防范腐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
项目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实施。凡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标使用额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按规定上报审批。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新增耕地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标准。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置换安置新建区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相对集中,提倡在城镇(园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心村、特色村居住点内,有一定的户数规模。确因方便农业生产需要,须零星建房的,应符合村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部完成后,先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国土所(分局)、村二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对照规划、设计、建设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现行规定进行初验,上报市人民政府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则由省政府组织复核确认。
土地综合整治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档案资料、台帐管理制度。搞好项目立项、验收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档案资料要纸质与电子数据相一致、相结合。
四、明确项目补助政策与工作费用标准
(一)项目中开发垦造区块的青苗补偿费、村级资源补助费、管理工作经费、工程款和奖励标准,按县政府规定的开发垦造耕地相关政策执行。
(二)项目中复垦区块的拆旧(含青苗)补助费、管理工作经费、工程款和奖励标准,按县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执行。对涉及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的建设用地复垦点,建筑物拆旧已享受补助过的,拆旧(含青苗)补助按最低标准补助;各乡镇(街道)需出具是否享受过县农业农村工作政策补助情况说明,并经县新农村办公室(农办)确认。项目区内自然村(居住点)整体搬迁复垦的,享受县地质灾害搬迁补助标准。
(三)新建区块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办)组织实施,并享受当年县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到县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试点区居住的,可享受县试点区有关补助政策。项目内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按规划设计所需实物工程量、当地时信息价预决算工程款。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编制的整治建设内容,相关部门要优先列入对应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落实补助政策。
(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县政府统一调剂或挂钩使用,并按节余指标面积扣除项目建新区已安排用地指标报批和已纳入县统一安置的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指标余额,对相关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金额按指标余额面积与复垦新增耕地总面积的比率分段累计,小于(等于)20%的部分,每亩奖励补助6万元,大于20%小于(等于)50%的部分,每亩奖励补助8万元,大于50%的部分,每亩奖励补助12万元。项目内由县政府安排挂钩使用的指标面积也一并纳入指标余额奖励补助。该部分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综合整治或新农村建设。
五、资金的拨付及监管
(一)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费用由财政另行拨付。
(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开发复垦的各项资金拨付按开发复垦相关政策执行。
(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新村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方案,会同财政局行文,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拨付。
(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开发垦造区块可以参加县优质工程单项评比,享受优质工程奖励政策,且上级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下拨的各项补助资金将按规定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五)乡镇(街道)要对项目资金管理负责,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严格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加强管理。项目资金除工作经费、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外,只能用于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费用支出,不得移用、挪用和截留。
六、强化考核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年度政府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强化考核评价,设置具体严格的考核制度及评分标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平稳、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1年新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土地 综合整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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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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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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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34附件:2011年新昌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