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正文

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11年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起,“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个人缴费200元;“其他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30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260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60元。
二、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
三、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
四、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五、调整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
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再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5%;在非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10%。
六、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nchangxian/20210603/24131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