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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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
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国有林场: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为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县政府授权县林业局对每年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总数10%之内进行小数量调整,超限额总数10%的由县政府统一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额,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乡镇(街道)向县林业局申请,在县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在各分项指标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人工商品林和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及时上报省林业厅备案;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县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林木采伐中的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证许可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发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森林新昌”建设,县林业局要根据《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全国森林经营规划》、《浙江省森林经营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新昌县森林经营规划》,确定全县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森林实施不同采伐方式,并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其确定的合理采伐量落实采伐限额,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同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效益。各乡镇(街道)、各国有林场也要编制区域范围内森林经营规划,并及时上报县林业局。
四、加强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国有林场要高度重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木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迹地更新造林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县活立木蓄积增加63.6万立方米的目标。
附件:新昌县“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 指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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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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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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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44(附件:新昌县“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