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2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绍兴市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市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及享受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人员的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实施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新昌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险〔1994〕42号)实施前(即1994年7月1日前),在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遗属供养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
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二、基金统筹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或遗属供养情况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七十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具体标准如下:
1、无伤残等级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2、七至十级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
3、五至六级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
4、一至四级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
5、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享受护理待遇和康复器具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另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不足部分经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三、参保审核
愿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对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于2011年12月底前提交下列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1、《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确认表1》、《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确认表2》和《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汇总表》(见附件)。
2、原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核发的工伤证或其他能证明职工工伤、工亡的原始材料及工伤伤残等级证明材料。
不能提供原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原始材料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职工工伤或工亡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须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同时,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老工伤人员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待遇从用人单位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仍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
1、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2、职业病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的配置、维护更新费用。
4、有护理依赖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5、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
6、工亡职工遗属供养待遇。
五、待遇衔接
1、老工伤人员在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由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支付。
2、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明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3、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发放。
4、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工伤确认意见,停止并追回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表1
附件2: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表2
附件3: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汇总表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新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 昌 县 监 察 局
附件下载:[2011]5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