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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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土地
房屋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补充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现对《新昌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8]139号)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在转让交易时,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市规划、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
2.不能提供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的;
3.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6.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一)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持相关证件领取《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审批表》;
(二)县规划局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三)县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局对住宅(含整幢楼的其中商业部分)审核审批是否同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其他用地先报经县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同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四)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规划、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审批表》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出具是否允许转让的意见;
(五)对拟转让地块按土地、房屋权证证载面积及现时点进行地价评估和确定地价;
(六)申请人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向财政局、地税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七)申请人将土地有偿使用凭证提交县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八)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房产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办发[2008]139号文件执行。
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按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确定。
五、城区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转让交易的,按新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土地 房屋 交易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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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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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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