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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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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42号)要求,现就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因园区政策未处理、配套不倒位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土地,暂不收取闲置费,由园区、乡镇(街道)明确具体解决措施和时间进度,加快工作推进;对确实无法在近期解决的,可与业主协商后有偿收回。
二、因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由业主向属地园区、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报告,园区、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送国土资源局备案,对于承诺在2011年9月30日前动工的,暂不收取闲置费;对业主既不出具书面承诺,又不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取闲置费或强制收回。业主书面承诺但至9月30日仍未开工建设的,经园区、乡镇(街道)核实,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费,至2011年12月30日仍未动工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动工建设的土地,由园区、乡镇(街道)抓好建设情况的核查,督促业主加快项目推进,防止出现为应付闲置土地处置而非实质性动工的现象。
四、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三分之一的,属低效利用土地,由园区、乡镇(街道)督促业主抓紧开发利用。
五、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原则上不予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申请。但确因政策处理、道路配套等原因无法动工的土地或已动工建设的土地,经属地园区、乡镇(街道)核实后,县国土资源局可办理抵押申请延长1年。
六、县国土资源局要牵好头,各园区、乡镇(街道)要协调配合,合力抓好闲置土地的核查、检查督促工作,提高处置实效。
主题词:土地 处置 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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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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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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