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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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关于新昌县初始排污权
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制订的《新昌县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昌县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规范我县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1〕176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 初始排污权价格分为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价格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始排污权价格。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界定时间定为2011年12月1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价格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始排污权价格具体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价格种类有四项:分别是化学需氧量初始排污权价格、氨氮初始排污权价格、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价格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价格。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政府回购、出让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根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始排污权价格进行回购、出让。
第八条 排污权的有效期限到期后,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须结合减排要求,根据省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核定和分配,并按规定申购。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情况,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和相关缴费程序,方便排污单位办理缴纳事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发改(物价)、环保等主管部门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发改(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环保 排污权交易△ 收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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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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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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