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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文件
新委〔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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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集聚化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努力构筑以旅游业为引领,商贸业为支撑,生产性服务业为配套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着力建设服务经济强县,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服务业提升发展
1.鼓励发展重点服务业项目。对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发票为准,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
对事关我县长远发展的商贸综合体或商场、酒店、娱乐设施、专业市场等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项目一般要在取得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立项6个月起,在三年内完工;奖励按完成总投资的进度一般在三年内分期兑现。
项目另有规定的,或已享受“一企一策”、“一场一策”、“总部经济”等政策及项目取得土地时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已下浮超过20%等扶持政策的, 不列入上述奖励范围。
2.鼓励服务企业进行提升改造。凡改建、扩建和重新装修投资额(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发票为准)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2%的奖励。
3.对租赁经营服务业重点项目,建成开业的按面积每3000平方米奖励经营业主5万元,该奖励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4.鼓励知名企业(品牌)入驻。经县政府确认,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知名商贸服务企业(品牌),正常营业后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二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
5.鼓励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设立“新昌县现代服务业突出贡献奖”,年销售超过1亿元,且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企业,由县政府授予金质奖牌;设立“现代服务企业跨越奖”,凡年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纳税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或者以上企业销售、纳税对应各档次同比增长30%以上,分别奖励给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每年开展一次“新昌县最佳现代服务企业”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由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6.扶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经认定通过,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7.鼓励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开设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在外新昌籍客商回归建立的服务企业,正常营业后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二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优先扶持发展IT企业,对知名(品牌)IT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8.鼓励企业创品牌。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的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市场,分别奖励投资者3万元、5万元、10万元。
9.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配送龙头企业),每年按实际配送的连锁便利店的家数给予配送企业每家300元的配送补贴;对新开或改造提升的“双百”示范便利店,给予每家2万元的补助,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二、培育服务业新型业态
10.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正常运行后,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20%给予业主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新建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年纳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依托我县产业(或产品) 在本地新建的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本地IT企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打造和引进专业性品牌会展。对在我县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或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营业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举办专业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实施补助,按国际标准展位(9㎡)在100只、150只、200只以上的,分别按每个展位600元、700元、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县外展销会,参照工业扶持政策享受财政补助。
12.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合伙制企业1亿元)的,规范运作一年后(下同),奖励3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在1亿元(合伙制企业2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上述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新昌企业,额度在注册资本的40%以上且在国内上市的,追加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其每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二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
13.鼓励建成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搬迁。引导建成区工业企业逐步通过异地搬迁等形式,为服务业发展拓展空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对工业企业搬迁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保障服务业要素供给
14.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
15.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商贸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大型专业市场(含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四星级以上宾馆等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土地以不低于评估价的80%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为起拍价,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地。
16.加大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实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对重点服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组织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组织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重点服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17.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8.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和配套;健全基层工作机构,重点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设立服务业发展工作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奖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附则
同一事项符合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限(第1条、第12条例外)。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本意见所称服务业企业指地方税收上缴在我县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中介服务、电子商务、专业市场(含农贸市场)等服务业企业,国家专营行业、房地产业等除外。凡属上列服务业奖励项目须经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确认。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统计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但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和主辅分离等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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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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