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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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一般诊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经研究,现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型农作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明确如下:
门诊定点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70%。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医院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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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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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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