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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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昌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保险
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新昌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2〕39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政策对参保人员就医的引导作用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的调控作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确保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新调整后的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床位费等服务价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按调整后的服务价格执行。
(二)继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县外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就诊,促进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探索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方式改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改革,加强医保费用结算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协议管理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改、人力社保、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保政策改革的组织协调,研究协调医保政策调整、医保费用结算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加快制度整合。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移交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工作,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主题词:卫生 医院 医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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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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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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