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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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我县休闲观光果园建设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县休闲观光果园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新昌县农业局、新昌县财政局关于
调整完善我县休闲观光果园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观光果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0〕53号)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我县休闲观光果园科学发展,决定对原文件中“对基地建设实行资金补助”中部分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完善:
1.增加“设施栽培”补助内容:在原来新发展基地补助的基础上,对樱桃、蓝莓、葡萄、杨梅等一些易受鸟害、雨害的品种,在防鸟、防雨设施建设完成后,再增加设施栽培补助500元/亩。
2.调整补助标准:原文件中“区域内已有水果基地面积在200亩以上,按照休闲观光农业的要求提升完善隔离围栏、观光游步道、停车场、接待配套设施(原则上一村设一点)的,按立项投资额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点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调整为“区域内已有水果基地面积在200亩以上,按照休闲观光农业的要求提升完善隔离围栏、观光游步道、停车场、接待配套设施(原则上一村设一点)的,按立项投资额内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为便于工作开展,增加“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休闲观光果园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
主题词:农业 政策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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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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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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