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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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森林
新昌”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森林新昌”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新昌县林业局、新昌县财政局关于
调整“森林新昌”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通知
《“森林新昌”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新委办〔2011〕28号)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快“森林新昌”建设步伐,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森林新昌”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1.《办法》第五条“对新发展毛(杂)竹、杨桐、油茶、香榧、珍贵树种等基地,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单位,在种苗、基肥等环节上给予不超过每亩500元的补助。”调整为“对新发展毛(杂)竹、杨桐、油茶、香榧、珍贵树种等基地,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单位,在种苗、基肥等环节上给予不超过每亩500元的补助”。
2.《办法》第七条“对于纳入规划的城市绿化环境改造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其直接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于当年完成任务的街道、有关单位,给予2-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调整为“对于纳入规划的城市绿化环境改造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其直接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城市绿化环境改造工程由所在街道和林权单位组织实施,并落实管护责任。”调整为“城市绿化环境改造工程由所在街道和林权单位组织实施,并落实管护责任,在绿化改造后两年内,对落实管护责任的街道、有关单位,经跟踪考核,给予每年每亩150元的管护经费补助”。
3.《办法》第八条“要求每村种植千株子孙树,或完成千米林带建设,种植的树种可以是绿化苗木、珍贵树种或果树。验收合格后,给予每村2万元补助。优先安排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的村,按要求开展森林城镇建设,并获得省市级森林城镇称号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调整为“要求每村种植千株子孙树,或完成千米林带建设,种植的树种可以是绿化苗木、珍贵树种或果树。验收合格后,给予每村2万元补助。优先安排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的村,按要求开展森林城镇、村庄建设,并获得省级森林城镇、村庄称号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4.《办法》第十条“清理病(枯)死木补助:暂定按送到疫木处理定点厂的数量补助,标准为0.16-0.20元/千克;日常工作经费、全县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综合防治费根据防治方案,按时拨付。”调整为“清理病(枯)死木补助:暂定按送到疫木处理定点厂的数量补助,标准为0.12-0.20元/千克;日常工作经费、全县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综合防治费根据防治方案,按时拨付,并对新拔除疫点的乡镇(街道)、风景区、林场给予2-5万元奖励 ”。
主题词:林业 政策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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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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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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